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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服务认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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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服务认证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高体育服务质量,促进体育服务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

广等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体育服务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体育服务认证制度。

 全国体育服务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第五条体育服务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执行统一的认证收

费标准,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

 第六条国家鼓励体育场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推广等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体育服

务提供者)申请体育服务认证。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七条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资质能力要求。

 第八条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机构的体育服务认证业务范围时,应当征求国

家体育总局的意见。

 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体育服务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体育服务提供者,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

用认证标志;

 (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查;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条从事体育服务认证活动的审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体

育服务认证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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